
蔡正元在三中案二审维持3年6月判决。(资料照)
前总统马英九等人在国民党「三中(中视、中广、中影)」与旧中央党部交易案,被控违反证券交易法特别背信等罪,造成国民党72亿多元损害,台北地院判马英九、中投前董事长张哲琛、前总经理汪海清均无罪,蔡正元被依业务侵占罪判刑3年6个月;高院今天上午宣判蔡正元业务侵占罪维持原判,傍晚公布判决理由,针对业务侵占、背信的部分,蔡正元不得上诉,也就是说蔡正元被关确定。
台北地院一审判决,蔡正元犯业务侵占罪处3年6月;又犯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4款之不为纪录致生财报不实罪处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所得新台币2亿8032万元没收,蔡正元被诉公益侵占无罪,洪菱霙、洪信行均无罪。
高院今天判决,蔡正元维持判刑3年6个月,只是犯罪所得原没收2亿8032万元,改没收2亿3919万元,但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增加4113万元没收金额;蔡正元与洪菱霙的犯罪所得加起来仍是2亿8032万元。
高院指出,蔡正元担任阿波罗公司董事长暨实质负责人,却因个人需求,竟意图将阿波罗公司帐户内款项,侵吞而为己用共计2亿8032万7983元,除其中4113万元由洪菱霙无偿取得外,其余2亿3919万元7983元归蔡正元实际所有。另外,蔡正元故意遗漏会计事项,进而导致财务报表不实。
高院认定,蔡正元业务侵占、背信及故意遗漏会计载项不为记载犯行,事证明确,应依法论科,至于犯罪所得的部分,一审误认被告蔡正元保有全部犯罪所得,因此撤销改判,蔡正元没收2亿3919万元、蔡正元妻子洪菱霙增加4113万元没收金额。蔡正元业务侵占、背信部分,均不得上诉,违反商业会计法部分,得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