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7 12 月

曝退休副省长被家政顺走243万名酒后 慌了

曾任山东副省长的退休高官陈某明被家政人员“顺走”茅台、五粮液、国窖酒等真假混存的名酒奢品,非法获利243.5226万元,长达两年半的时间里竟无人察觉。

案发后,家政人员李某被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盗窃罪,判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12月15日,“法度law”了解到,李某方认为涉嫌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已上诉,将申请法院开庭审理。

此外,有自媒体报道此事后,收到一名网友发来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其中显示陈某明于12月13日报称的被诽谤案已立案。

2021年初,李某应聘到陈某明的女儿陈某家中,从事司机、厨师、保姆等家政工作,在陈某家中吃住,负责照顾陈某明起居以及接送孩子上学等,还入职到陈某的公司成为员工。

据一审法院查明,2021年4月,李某按照陈某的要求,将陈某等人吃饭剩下的茅台酒拿回家时窃取并转卖。自2021年4月至2023年10月,李某利用自己持有陈某明、陈某家门钥匙、车辆门禁卡等条件,采取蚂蚁搬家的手段,多次从陈某位于青岛某地址家中、陈某明位于济南某地址家中,盗窃茅台、五粮液等物品并销赃,经查实累计非法获利243.5226万元。

为何作案时间长达两年半、作案数额高达243万余元却未被及时发现?

李某家人称,工作期间,李某逐渐得到陈家的认可和信任,被安排更多工作任务、授予更多权限,包括开车拿取、运送、保管家里的酒水。李某会与他人的司机对接,开车将酒水运回北京、济南、青岛三地的家中存放,也会安排李某在三地来回搬送酒。需要用酒时,陈家会安排李某送酒,饭局上剩下的酒水也会安排李某送回家中存放。

曝退休副省长被家政顺走243万名酒后 慌了

李某家人说,这些酒水在家中存放时,陈家人也时常嘱咐李某妥善整理和保管,做到心中有数、拿取方便。李某也正是利用权限和便利条件,才神不知鬼不觉地将部分酒水私自拿走并出售获利。

但陈家人的陈述显示,他们没有授权李某保管家里的酒,只不过家里吃饭需要用酒时会让李某带过来,剩下的再带回家。

一审判决书未明确记载涉案酒水的数量及来源,不过陈某明的女婿何某称,茅台酒总计丢失至少60箱,五粮液丢失至少2箱,红酒丢失至少20瓶,茶叶丢失至少5盒,阿胶丢失的数量不清楚,手表丢失一块,还丢失了一对钻戒和一对绿宝石戒指。

一审判决书显示,涉案酒水有真有假。

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证明,有42瓶飞天/五星贵州茅台酒非该公司生产(包装),2瓶十五年/五星贵州茅台酒属该公司生产(包装);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有4瓶五粮液酒属假冒产品,4瓶第七代五粮液酒、1瓶尊酒属该公司产品。

关于作案细节,双方也存在争议。

李某曾经供述称,2021年中旬,陈某让自己将请别人吃饭剩下的两瓶茅台酒拿回去,回家后自己留下来转手卖了,陈某未发现此事。于是自己就趁没人的时候,开始从陈某青岛的家中、陈某明济南的家中偷东西。截至被抓,一共盗窃至少15次,偷的都是茅台酒、五粮液、国窖酒、红酒,还有阿胶糕、茶叶及一块卡地亚手表。

李某供述称,偷的东西都卖出去了,剩下的一些酒没有来得及卖出去或者卖的时候是假酒退回来的,就放在家里、车里。

曝退休副省长被家政顺走243万名酒后 慌了

资料图

不过庭审时,李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方式、盗窃地点等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没有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搬运、收送、入库前私自扣下卖掉,自己在此过程中对酒水有保管权限,自己的行为应被认定为侵占罪,希望能提供监控记录和出入记录来证实自己并不是在陈家人家中直接把酒偷走。

李某还说,自己刚被抓捕被带去陈某明酒库指认时,民警故意遮挡执法记录仪拍摄,审问时对酒水来源刻意回避。

但陈某明的女婿何某称,2023年7月4日,李某在北京照顾住院的陈某明,同年8月2日,李某以父亲病重为由离开北京,何某便让他交出某小区钥匙。当年8月23日,陈某回该小区居住,在李某曾住过的房间衣橱角落处发现一瓶39度的铁盖茅台酒。当年10月,陈某调监控发现李某离开北京后,曾先后8次驾车进入小区,有监控显示李某将家里的酒水拿走了。除此之外,济南、青岛的家中也丢失了酒水。

李某的辩护人指出,李某明明可以像第一次作案及后续作案一样,趁自己单独开车运酒时无人监管、没有监控时神不知鬼不觉地盗窃,没有必要冒着被监控拍到、被家中保姆和孩子发现的风险入室偷酒,且既然被害人声称有监控,又为何不予提供?

侵占罪是轻罪,盗窃罪是重罪。李某家人认为,陈家人授权李某拿取、运送、保管家中酒水,李某趁机变卖牟利,应认定为侵占罪而非盗窃罪,且李某认罪认罚、积极道歉、退赔。但陈家人否认授权的事实,李某最终被判盗窃,他们不能接受。

据一审法院查明,2023年10月16日晚21时许,李某驾车到陈某明位于济南的家中再次盗窃作案,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汽车后备箱查获茅台、五粮液及红酒一宗,经物价鉴定,其中2瓶茅台酒、4瓶五粮液酒、1瓶尊酒共价值人民币14670元。

案发后,李某家人主动退赔20万元。

一审法院基本认可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法院认为,李某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对于李某一方提出应认定为侵占罪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犯罪行为。该类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本案中根据李某的供述、车辆出入记录、小区监控视频、陈家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陈家人没有授权李某代为保管酒水等物品,李某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陈家人家中的酒水等物品应认定为盗窃罪。

12月15日,“法度law”了解到,李某方认为涉嫌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已上诉,二审暂未开庭。

有自媒体发文后,收到一名网友发来的《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其中显示陈某明于12月13日报称的被诽谤案已被立案。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律博士赵琮律师向“法度law”分析认为,该告知书为“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当前阶段对诽谤行为的认定判断,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赵琮律师表示,自媒体从业者是否“捏造事实”是最重要的一点。如果自媒体从业人员在文章内容中对案件一审判决书进行了摘取、分析、评价,没有对案件事实的自行演绎,则该文章内容来自司法文书,由来有据。即使该判决尚未生效,但判决书内容是客观存在的信息源,与捏造事实形成的虚假信息具有本质上的差异,不构成法律上的诽谤。

此外,有关陈某明财产线索的内容与后续的举报控告及调查程序息息相关。若相关举报、质疑性质的内容被查证属实或有部分属实,则自媒体从业者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系对特定对象的公开监督或公开批评;相反,若相关举报、质疑性质的内容被查证全部不属实,则可能需要视传播影响承担责任。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准确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标准。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赵琮律师认为,本案转入刑事案件、导致相关自媒体人员被刑事处罚的可能性较低。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积极实施捏造虚假信息的行为,追求他人名誉受损的结果。这与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表达诉求、追求有关部门关注,希望引起有关部门注意并调查的主观意图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侦查诽谤罪刑事案件,需要案件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其他情况下,诽谤罪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而启动,公安机关必要时协助取证。

赵琮律师还提到,若“陈某明家中失窃价值不菲的名酒”情况属实,则可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罪名的犯罪线索,可以通过举报控告等方式向监察委员会移交犯罪线索,启动调查程序。

此外,根据《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等规定,办理李某涉盗窃罪一案的司法机关如认为存在违纪违法线索的,也应当移送:“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下列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依照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刑法以及监察机关管辖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