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反映人被指虚假诉讼致当事人损失巨大
“被反映人相互串通,采取欺骗手段,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诈骗、侵占反映人巨额财产的目的,给反映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安徽省萧县籍男子朱臣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在2017年6月15日,我受被反映人陈某(安徽省萧县黄口镇某村人,现被羁押于某看守所)委托,与被反映人唐某波(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干泥塘)、周某玉(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袁庄路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并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任何建设,也没有接收过与该工程相关的款项,且唐某波、周某玉对此事明知(以2019皖1322民初1504号卷第96页加庭审录音录像为证),自身也是一直与陈某进行的工程相关联系。后该虚构事实,以实际施工人名义提起诉讼将本反映人作为合同相对方起诉。
诉讼中,四位被反映人相互串通,制作伪证,再在庭审中则以由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刘某宇。以下简称俊阳公司)故意逾期举伪证,陈某拒不到庭的方式,以达到捏造事实,欺骗司法机关,将责任转嫁给反映人的非法目的。
其一,被反映人俊阳公司举证第三组中《工程分包协议书》为伪证。该协议书中,乙方“陈某”的签字及捺印均为伪造。
其二,同为第三组证据中的《承诺书》也为伪证。该承诺书中,承诺人落款处“陈某”签字及捺印明显为伪造,且案涉工程早于2017年完工,2018年5月便已审计完成。该承诺书签订的承诺日期却为2018年10月12日,明显系伪造。
其三,被反映人俊阳公司举证第四份《萧县教育项目竣工验收单》为伪证。工程2017年7月19日才完工,而该验收单上各盖章处时间却均为6月下旬。未完工的工程怎么可能会进行验收,且所盖的公章本身也被公安机关证实为伪造。伪造人则为被反映人陈刚,并被追究了相关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