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7 1 月

初次見面就撿屍性侵 渣男賠120萬換緩刑

北市董姓男子初次與小芬(化名)喝酒,見她酒醉,扶到他車上休息後性侵得逞。法院審理時與小芬達成120萬元和解,獲判5年緩刑。示意圖。(資料照)

北市董姓男子初次與小芬(化名)喝酒,見她酒醉,扶到他車上休息後性侵得逞。法院審理時與小芬達成120萬元和解,獲判5年緩刑。示意圖。(資料照)

台北市董姓男子與多名友人在台北信義區酒吧飲酒聚會,聚會結束後,見初次見面的小芬(化名)喝酒醉,假好心攙扶她到車上休息,竟趁小芬醉到意識不清,在車上后座性侵她得逞。台北地院審理時,審酌董坦承犯行,並與小芬達成120萬和解,依董男犯乘機性交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董男前年12月底與友人在台北市信義區1家酒吧外人行道上飲酒聚會;聚會結束後,董男見小芬酒醉,假好心將她攙扶到自己的車上休息,直到隔天凌晨2點半,見小芬已處於泥醉狀態,趁她意識不清,在車上后座性侵她得逞。

小芬事後報警提告。檢方調查時,董男坦承犯行,檢方依刑度3年以上的乘機性交罪將他起訴。法院審理時,董男與小芬達成120萬元和解,併當庭先給付小芬70萬現金,餘額分期支付。

法院認為,董男行為嚴重侵害小芬性自主權,考量董始終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若依乘機性交罪科以法定最低3年刑度,猶嫌過重,援引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刑度,依乘機性交罪判處1年10月徒刑,緩刑5年。緩刑期間董男若未支付剩餘賠償金,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命董入監服刑;可上訴。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發表回復

您的郵箱地址不會被公開。 必填項已用 * 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