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7 1 月

男子無證醉酒駕車側翻墜河死亡,法院判3名共飲者各賠2萬

2025年2月,男子王某在楊某家中參加滿月宴時,與同桌賓客共同飲酒。宴席結束後,王某又前往花某家中,與花某、宋某、楊某某三人繼續飲酒。散場後,王某醉酒獨自駕車回家,車輛行駛至大營村橋時失控,向右側翻墜入河溝內,王某當場身亡。據悉,王某曾於2020年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吊銷駕駛證。

事後,王某家屬遂將花某、宋某、楊某某三名共同飲酒人起訴至法院,索賠43萬餘元。1月4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雲南大理州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了王某家屬的上訴請求。此前,洱源縣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花某、宋某、楊某某三人各賠償2萬元。

男子無證醉酒駕車側翻墜河死亡,法院判3名共飲者各賠2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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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駕車側翻後死亡

曾醉酒駕車被吊銷駕駛證

一審法院認定:2025年2月6日,楊某家辦滿月宴,10時30分許,王某到其家中做客,吃飯過程與馮某、解某、王某某同桌並飲酒,後王某一直在楊某家打牌,16時30分許王某離開。19時許,王某到花某家與花某、宋某、楊某某共同飲酒,其間沒有發生勸酒、押酒行為。後王某獨自駕車回家,21時許行駛至彌茨線K20+320米處,車輛駛離大營村橋後向右側翻至彌茨河溝內,造成王某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2025年4月15日,經洱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後(靜脈乙醇含量為285.09mg/100ml)
駕車且未確保安全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其交通違法行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為賠償事宜,王某家屬將花某、宋某、楊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名被告賠償因王某死亡導致的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各項經濟損失30%的賠償責任共計43萬餘元。

另查明,王某離開過程中,花某曾勸阻王某喝酒後不要駕車,王某離開後,花某多次電話聯繫王某,聯繫無果後,多次聯繫王某妻子、女兒,並與宋某外出尋找王某。2025年2月10日,經調解,原告王某家屬與馮某、解某、王某某、楊某及被告花某、宋某、楊某某自願達成協議,載明:「先由花某等人支付安葬費50000元。具體預付情況:花某、宋某、楊某某墊付31000元;馮某墊付6000元;解某墊付2000元;王某某墊付6000元;楊某墊付5000元……」協議達成後各方均已履行完畢。

3名共同飲酒者各賠2萬元

死者家屬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一審法院認為,「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形成社會共識,王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自覺遵守,其因醉酒駕駛被吊銷駕駛證後,仍未吸取教訓不遵守交規,醉酒後仍駕車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身亡,其應對自身死亡的後果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共同飲酒人對相互的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義務,包括提醒、勸告、通知、協助、照顧等義務,以減少安全風險,本案中,被告花某、楊某某、宋某與王某共同飲酒,在王某醉酒後,負有照顧、護送或通知家屬的安全保障義務,尤其在明知王某要駕駛汽車的情況下,被告更應當盡到提醒、勸阻的義務。而被告雖對王某進行勸阻,但未採取有效措施阻止王某駕車,應對王某死亡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一定責任。

同時,被告在王某駕車離開後,通過電話、微信積極聯繫王某及其家人,並外出尋找的行為表明被告對王某的離開並非放任不管,其過錯程度輕微。王某在楊某家做客過程中雖有喝酒,但王某在當天16時30分許離開後,又在19時許到花某家繼續飲酒,該過程導致因果關係發生中斷,故楊某、馮某、解某、王某某對死者不應承擔責任。

綜合本案原、被告的過錯程度,一審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宋某、楊某某各負責賠償20000元為宜,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訴稱由三被告承擔30%的賠償責任,與被告的過錯程度不相稱,一審法院不予以支持。據此,洱源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花某、宋某、楊某某賠償原告王某家屬各項損失20000元。

一審判決後,王某家屬不服上訴。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不全,但判決結果正確,應予以維持。近日,該院判決,駁回王某家屬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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