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男點煙引起住家氣爆辯稱是意外,但吳母稱他曾揚言縱火,火調也認為人為縱火可能較高,台南高分院因此駁回吳男上訴。(資料照,記者王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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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姓男子前年凌晨在學甲區開著瓦斯抽煙導致氣爆,一審以公共危險罪判4年徒刑,但他上訴辯稱是意外,在屋內點了根煙就爆炸,但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為,吳母曾報案稱吳男有家暴紀錄、要縱火,法官綜合火災調查證據,駁回上訴。
前年5月30日凌晨3時許,吳男住家傳出爆炸聲,吳男否認放火,辯稱只是用打火機點火抽煙後爆炸,最多是過失失火。辯護人也主張瓦斯鋼瓶鏽蝕且欠缺檢驗標示,不能排除自然泄漏或抽煙點火引燃。
但依據火災調查,瓦斯鋼瓶放在吳男住處1樓卧室內,未裝調節器與管路,監視器畫面顯示屋內先有火光閃爍,吳男沒救火、報案,還兩度走出又返回住處,不久住處傳出巨響並出現大片亮光,火勢延燒至3樓。消防到場後撲滅,吳男全身2度到3度燒傷送醫。
合議庭指出,以消防局提供的資料,瓦斯爆燃必須要先外泄,並在室內蓄積到一定的濃度,結合監視器時間軸與火調鑒定,爆燃發生在吳男再次進入屋內後不久,且案發時只有吳男一人進出,沒有其他人可合理操作鋼瓶開關。
另外,法院並引用吳母在消防談話筆錄所述,該鋼瓶是吳男半年前自母親住處搬走,當時說要拿去縱火,母親也提到吳男曾對她施暴並揚言縱火,她因此聲請保護令,且保護令是在案發前不久核發。
火勢雖造成牆面、窗框與天花板等受損,但主要結構仍完整,法院因此認定屬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維持一審判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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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