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9 1 月

親人代墊喪葬費求償62萬元 法官「1理由」大砍手尾錢剩2萬

親人代墊喪葬費求償,法官大砍手尾錢剩2萬元。(示意圖,歐新社)

親人代墊喪葬費求償,法官大砍手尾錢剩2萬元。(示意圖,歐新社)

彰化縣一名陳姓老翁過世,他的兒子是唯一的繼承人,面對62萬餘元的喪葬費及醫療費卻不聞不問,一名親人陳男看不下去,親自扛下所有費用,陳男逐項列出費用,向法院提出民事賠償,法官大致認可喪葬所需費用,但手尾錢從原本的12萬元砍到剩2萬元,最後判決長子應償還陳男41萬8424元。

陳男提出索償的款項,分別有醫療費、遺體接運、棺木、靈堂布置、火化規費、塔位購買、骨灰罈、金紙、告別式廳租金、遊覽車、餐飲費共43萬元,這些都有收據,但手尾錢12萬元、端斗紅包2萬、封釘紅包2萬、家祭紅包2萬4000元、火化車紅包6800元均無收據。

陳男認為,上述費用都是處理死者後事所必需的「繼承費用」,理應從遺產中支出。如今遺產由長子繼承,他卻置身事外,已構成「不當得利」,理應返還他62萬餘元。

審理時陳男並未出庭。法官逐一審視陳男提出的19項費用收據與清單。對於有正式收據的醫療費用及大部分喪葬項目(如禮儀社、棺木、塔位、火化規費等等),法官認為均屬必要支出,予以采認。對於部分缺乏單據或性質特殊的項目,餐飲費因非喪禮結束後的「圓滿桌」,「家祭紅包」及「火化車紅包」應已包含在禮儀社服務費中,認為非必要,予以刪除。

另外喪葬習俗中的紅包,「端斗紅包」與「封釘紅包」被認為是治喪習俗的一部分,但金額各酌減為1200元。法官考量死者生前為一般工人,名下財產價值約65萬元,年收入不高,「手尾錢」2萬元為限,而非原告主張的12萬元。因此裁定長子須於遺產範圍內償還41.8萬,其餘超過此金額的請求,則予以駁回。

文章來源: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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