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11 1 月

与读国小女友「尝禁果」 超商店员赔60万换缓刑

超商店员被控与读国小女友发生1次性行为,他赔60万元,获法院判他1年8月、缓刑5年。(示意图)

超商店员被控与读国小女友发生1次性行为,他赔60万元,获法院判他1年8月、缓刑5年。(示意图)

基隆市王姓便利超商店员,被控于前年底在住处与当时未满14岁的国小女友小倩(化名)发生1次性行为。基隆地院审理时,王男认罪,并与小倩父母达成60万元调解,法官依王男犯「对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判处1年8月徒刑,缓刑5年;缓刑期间,严禁王男与小倩有任何接触与联络。

王男前年12月间,邀请交往中小倩前往他基隆住处,发生1次性行为。案发后,警方依小倩指诉、现场手绘平面图及双方对话纪录截图等证据将王男送办。王男在检方调查期间坦承犯行,并对自己的行为深表悔悟。

法官审理后认为,王男明知小倩未满14岁,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为满足私欲与小倩发生性行为,行为确有不该,但考量2人当时为男女朋友关系,且是在女方同意下发生行为,其犯罪手段与情节与一般强暴的性侵害案件相比相对较轻,加上王男与小倩父母达成60万元和解,小倩父母也愿意给王男自新机会,依刑法第59条情堪悯恕减刑条款,予以减轻其刑。

法官依王男犯「对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罪」判处1年8月徒刑,缓刑5年。但为了保护小倩,法官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命王男在缓刑期间内除了必须依约赔偿外,严禁与小倩有任何形式的接触与联络。法官并在判决中特别提醒王男,缓刑期间若违反赔偿命令或违法接触小倩,情节重大者将被撤销缓刑,届时仍须入监服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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