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今年2月3日搭乘呂姓司機所駕駛公車,因與車上乘客發生糾紛,呂出面制止卻遭辱罵「哭爸」,她下車後又在大馬路旁大罵「X你娘」而被訴公然侮辱罪,她辯稱,單純想要抒發心中的不滿。法官認她一時氣憤而口出粗鄙言論,並非蓄意貶抑他人社會名譽或人格而判無罪。
陳女於警詢中堅決否認公然侮辱,她辯稱,案發當日她在車上與一名女乘客因推擠而產生口角糾紛,司機大聲制止她們的行為,她因為心中對司機不滿,所以才對他說「哭爸」、「死爸」,但她並沒有對他說「X你娘」;「我說這些話只是單純想要抒發心中的不滿」她說。
據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檔案,陳女下車後在大馬路旁對司機仍出言「X你娘」言語共2次,事證明確。
台南地院合議庭認為,有些人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也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恣意謾罵。
合議庭指出,陳女當時在公車上因許多乘客不斷上車,而認為遭推擠,與乘客發生爭執,呂即大聲制止,隨後衍伸雙方相互間爭執,且雙方當時皆因該爭執而情緒高漲。陳女即於情緒激動情形下脫口「哭爸」、「死爸」粗鄙言語,呂聽聞後,情緒更為激動,持續與陳女爭吵,同時報警處理。員警到場後,2人情緒仍處於高點,陳女並因衝突升級,再度脫口「X你娘」。
合議庭表示,陳女雖出言粗鄙性言論共4次,惟該言論是因一次次衝突的升級所致,且該言論僅夾雜於雙方爭吵中,可認陳女所為應屬短暫、瞬間情緒宣洩,縱該言論或屬粗鄙或有冒犯意涵,可能使呂感覺不悅,然依社會共同生活一般通念,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至多僅會讓旁觀者認為陳女修養不足,難認因此會直接貶損呂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同時,陳女為中度身心障礙人士,其身心狀況與身處衝突時反應,自難與一般身心健全之人所比擬,實應給予較大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