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塑造“金融詐騙帝國”形象: 將新財富集團及其關聯方(無論直接相關還是外圍牽連的個人/公司,包括銀行基層員工)系統地“羅織”為一個全國性的、長期以各地中小銀行為“獵物”的特大型金融詐騙集團。這極大地提升了事件的嚴重性和性質,並為後續“受害者擴大化”提供基礎。
2渲染系統性風險: 將事件描述為:該集團的活動幾乎摧毀了整個中國中小銀行體系和信用。通過強調其“漁獵全國”、“摧毀系統”,人為升級事件,將其從地方金融風險事件拔高為國家金融安全威脅層面,增加處理難度和複雜性。
3污名化儲戶,政治化問題: 利用710事件中身份不明的群體混入儲戶隊伍打出無關政治口號的行為,進行有組織地宣傳和定性:
將所有大額儲戶(特別是積極維權的)指稱為“投機分子”、“暴民”。將其訴求歪曲升華,描繪為“敵視政府”、“具有政治訴求”的“異議人士”,從而將純金融、經濟問題升級為高度敏感的政治安全事件。
5模糊存款性質,編造“共同騙貸”偽證: 在後續處理中,核心手法是否認“存款”性質。方式是:
a虛構協議內容: 聲稱儲戶(特別是外地儲戶)與新財富集團簽署了額外的具有“共同騙貸”性質的所謂“理財協議”(或金融產品協議)。
核心目的: 製造“儲戶非無辜受害者”的印象,為其不履行存款法定兌付(本息全付)義務尋找“法律依據”。
b利用虛假承諾誘騙“自黑”: 在部分銀行(如禹州)的處理階段:提供誘餌: 以“提交材料即可優先/快速兌付存款(本金?利息?未明)”為虛假承諾,誘騙儲戶配合。
陷阱設計: 要求儲戶填寫或簽署的材料中,刻意嵌套或誘導性設計,使得簽字行為或提供的信息在後續解讀中可以被歪曲為“儲戶知曉或參與了新財富集團的運作”(“自黑”、“勾連”)。
偽造“閉環證據鏈”: 將第5步誘騙儲戶簽下的“自黑”材料與工作組捏造或精心裁剪的“情況說明”(關於新財富集團運作模式和與儲戶關係的定性文件)相結合。
c虛假結論: 利用這份形式上“完整”(實則虛假或不具證明力)的材料鏈條,向更高層(北京)彙報,論證儲戶“勾結新財富集團騙貸”、“獲取巨額非法收益”,因此儲戶是“行騙方/共犯”而非“存款人/受害者”。
6終極目標: 爭取高層(北京)對河南擬採取的“本金打折兌付”方案的默許或認可,逃避對本息的全額償付責任。這實際上是將銀行應承擔的信用破產、管理失職的責任部分轉嫁給了儲戶,並將合法存款的兌付異化為對“非法利益”的打折返還。
河南村行工作組敘事中的致命邏輯矛盾:
全國詐騙集團與地域損失悖論:
工作組定罪: 判決書認定新財富集團是全國性的金融詐騙集團,總計詐騙全國銀行1300億。
實際責任: 但最終認定的損失(即銀行系統的實際虧空)卻全部集中在河南一地(400億)。
核心質疑: 既然是一個長期、專業、全國範圍作案的詐騙集團(詐騙了1300億),為什麼全國那麼多銀行只有河南的400億損失了? 全國性詐騙為何只導致一地損失?這完全不符合常識和邏輯。
是不是存在虛假定罪: “全國性詐騙集團”的定性被嚴重誇大(可能僅作為推高事件嚴重性的工具),新財富的活動很可能集中在河南。
責任歸因: 全國其他地區銀行系統並未因新財富集團蒙受實質性損失或風險暴露(1300-400=900億去哪了?),其“摧毀全國中小銀行體系”的渲染嚴重失實。
甩鍋需要: “全國性”、“1300億”的數字,更像是為了把事件包裝成“系統性風險”以便向上甩鍋(推給“壞蛋”騙子公司)和為後續賴賬(針對儲戶)做鋪墊,而非對實際經濟損失的客觀描述。
“僅騙外地儲戶”與僅河南銀行受損的衝突:
工作組說法: 在所謂的“騙貸協議”定性中,強調新財富集團/銀行一方只針對外地儲戶簽署了此類“理財協議”(即不騙本地人)。
核心質疑:
為什麼不騙外地銀行? 如果新財富是一個能力強大到“吃”全國的詐騙集團,它為什麼不更方便、更安全地去詐騙全國各地眾多的中小銀行(詐騙外地的金融機構獲取外地儲戶資金),而要集中火力只詐騙河南本地的銀行(主要是自己的股東銀行)?
只騙河南銀行為什麼? 既然是全國性集團,為什麼只挑選河南銀行作案?且只詐騙該銀行的外地儲戶?河南銀行的獨特“魅力”在哪?
悖論現實: 這種說法極其精確地吻合“河南需要賴賬”的訴求:
本地人存款不動(維護地方穩定,減少本地群體事件風險)。
將所有銀行內部管理崩壞的責任推卸給“外地壞人勾結外地儲戶”進行騙貸。
只賴外地儲戶的賬(本金打折),將銀行應承擔的信用破產責任轉嫁給“非法獲利”的外地儲戶。
邏輯荒謬: 一個全國性的詐騙集團,放著全國廣大的銀行不去騙,只騙自己立足的河南這一畝三分地的幾家村鎮銀行;放著近在咫尺(甚至關聯度可能更高的)本地儲戶不騙,非要千里迢迢去騙外地儲戶來做“合伙人”?這種操作模式,不符合犯罪成本收益效率,更像是為達成“精準切割責任、合法賴賬”這一特定目標而度身定製的故事腳本,而非現實發生的犯罪模式。
在河南村鎮銀行事件的處理上,存在著系統性的操作路徑:
通過升級事件性質(渲染系統性風險)、轉移主體責任(塑造全國性詐騙集團)、污名化受害者(抹黑儲戶為投機分子/共犯/暴徒)、篡改契約性質(否認存款身份,構造“騙貸協議”)、誘導“自證”偽證、編造閉環證據鏈等一系列操作。
核心目標是逃避法定責任實現“打折賴賬”:
這一套組合拳的終極目標,是將本應由銀行承擔的非法挪用資金、管理失職導致存款無法兌付的責任,轉嫁到儲戶身上(尤其是針對維權更困難、在當地缺乏政治力量的外地大額儲戶),將其定義為“參與非法活動的投機分子/共犯”,從而為其採取“折價兌付本金”的非法手段提供看似“合法”的說辭和對上交代的理由,最終變相、打折清償銀行本該無條件償付的法定債務(存款本息)。
工作組敘事存在不可調和的邏輯悖論:
工作組關於新財富集團“全國性詐騙”與損失局限於河南、以及“專騙外地儲戶”的解釋,在基本常識層面無法自圓其說,其漏洞恰恰服務於為其“打折賴賬”的特定需求服務的,是敘事服務於目的的產物,是對事實的嚴重扭曲。
整個事件處理中最核心的矛盾和可能採取的操縱手法。
這種通過宏大敘事(系統性風險/全國性詐騙集團)掩蓋關鍵矛盾(管理失職、挪用資金)、進而精準甩鍋(賴外地儲戶錢)的操作模式,反映了事件深水區的複雜性。
附:新財富集團判決書



文章來源:維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