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三, 17 12 月

江蘇人權捍衛者徐秦女士就高郵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2025 年 7 月以來的系列違法行政行為的行政複議申辯意見書

申請人:徐秦,女,漢,公民身份號碼:321022196201140028,住址:江蘇省高郵市湯庄鎮湯庄村五組48號,聯繫電話:19942022163

被申請人:高郵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結算中心(“社保中心”),

負責人: 劉通,聯繫電話:0514-8465 0657

行政複議機關:高郵市人民政府,聯繫電話:0514-84632848 

一、申辯事由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2025 7 月以來的系列違法行政行為(停發 7 月養老金、8 月起降低待遇標準、拒不執行全國養老金普調政策、要求退回 148136.04 元卻不送達書面決定書),已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現結合最新事實及《行政複議法》,2025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等規定,補充書面申辯意見,懇請複議機關全面查清事實,撤銷被申請人全部違法行政行為,支持申請人的合法訴求。

二、核心申辯觀點(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告知義務主體、監管職責歸屬)

被申請人停發、下調申請人養老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前未履行告知,其行政行為內涵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程序嚴重違法、責任顛倒轉嫁、自身監管失職五大核心違法情形。

1、其據以作出行政行為的《關於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有關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200144 號,以下簡稱 “44 號文件”)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追回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74 號,以下簡稱 “74 號文件”)均為違法無效的規範性文件,不能作為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雖在《複議答覆書》中曾加了163 號第83條,企圖為其違法行為進一步辯解,然而,163 號為地方規範性文件,效力級別更低,且第 83 條僅規定 “違規領取待遇的處理程序”,它未且無權界定
“服刑期間領取養老金屬於違規”。綜上三份文件均無上位法支撐,適用前提完全不成立。

2、已停發待遇、降標的行為未告知,程序嚴重違法;後增加《退回多領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的侵權項目,卻未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正式行政決定書,其目的於前面“停發待遇、降標”前未告知行為一樣,妄圖阻礙申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被申請人將自身失職責任轉嫁給申請人親屬,於法無據,不應得到支持。

三、具體申辯理由

(一)被申請人法律適用錯誤,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均違法無效

44 號文件屬於違法越權的過期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依據

1、從性質與許可權來看:44 號文件由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制定發布,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非規章)。根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二條規定,規章制定主體僅限國務院部門本部、省級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內設機構無規章制定權,其發布的規範性文件無權創設減損公民權利或增加公民義務的實體性規定。但 44 號文件擅自創設 “退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 條款,無任何上位法授權,屬於 “法外增設權利限制”,違反 “法無授權不可為”
原則。

2、從效力期限來看: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 號)規定,行政規範性文件法定有效期一般不超過 5 年。該文件 2001 3 月發布,至 2006 3 月已失效,至今無制定機關延長有效期的合法手續,屬於 “過期失效”
文件,依法不應具備法律效力。

3、從內容衝突來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退休人員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未將
“服刑” 列為停發的法定情形;《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二十五條所指 “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情形” 亦不包含 “服刑”,44 號文件擅自增設停發情形,違反《立法法》“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
的基本原則。

474 號文件不能佐證 44 號文件的合法性,自身亦屬違法

74 號文件與 44 號文件同為部門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相同,且其制定同樣無《社會保險法》等上位法的明確授權,擅自將
“服刑期間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 認定為 “多享受待遇” 並要求追回,本質上是對 44 號文件違法條款的重複和延續,不能作為印證 44 號文件合法性的依據。

74 號文件 2024 年發布,不能溯及追認 2001 年發布的 44 號文件的合法性,更不能成為被申請人 2025 年作出行政行為的合法依據,二者均因 “越權創設權利限制” 而無效。

5、援引《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二十五條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二十五條的核心是
“告知義務”,但前提是存在 “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如前所述,“服刑” 並非法定停止情形,告知義務的觸發前提不存在,申請人及其親屬無告知義務,被申請人以此為由認定
“違規領取”,屬於前提錯誤。

6163 號無權界定 “違規領取”

163
號文件由江蘇省人社廳發布(非規章),根據《立法法》,地方規範性文件不得創設減損公民權利的規則。且其第 83 條僅規定 “違規領取待遇的處理程序”,但未且無權界定 “服刑期間領取養老金屬於違規”,該 “違規” 認定需依賴合法的實體依據。所以申請人服刑期間領取養老金的行為,因無法律規定禁止,不屬於
“違規”,被申請人適用該條款停發待遇、下調待遇標準、要求退還,都屬於 “前提不成立的錯誤適用”。

(二)被申請人事實認定不清,將合法領取行為認定為
“違規領取”

申請人 2021 11 月至 2025 7 11 日服刑期間,繼續領取養老金的行為合法。申請人累計繳費已滿足《社會保險法》規定的領取條件,且無任何法律、行政法規將
“服刑” 列為停發基本養老金的情形,該領取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並非 “違規領取”。

被申請人主張 “申請人及其親屬未履行告知義務”
不能成立。一方面,“服刑” 不屬於法定停止享受待遇的情形,告知義務無從談起;另一方面,被申請人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主動核查待遇領取人員狀態的法定職責,其可通過與司法機關信息共享等方式獲取申請人服刑信息,卻未履行主動核查義務,反而將責任歸咎於申請人及其親屬,明顯事實認定錯誤。

(三)被申請人行政行為程序嚴重違法,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被申請人 2025 7 月作出停發、下調申請人養老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時,未依法以書面或其他法定形式告知申請人作出該行為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也未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根據《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草案)關於行政行為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行政機關作出影響公民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前,必須履行告知義務,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被申請人未履行該義務,程序嚴重違法,其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應認定為無效。

(四)2025 9 18 日送達給申請人的《退回多領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卻未在法定期限內出具正式行政決定書

1、無書面決定,行政行為未成立:

根據《行政複議法》及行政程序要求,行政機關作出
“責令退還財物” 的行政行為,必須出具書面決定書,載明 “退還金額、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被申請人僅向申請人出具無理由的簡易告知書,卻要求申請人退回近15 萬現金,但至今不送達正式書面決定書,屬於 “行政行為未依法成立”,申請人無義務履行;

2、超期不送達,故意阻礙申請人訴訟權利:

被申請人明知申請人需依據《責令退還決定書》提起後續維權(法院已要求
“先複議後訴訟”),卻故意超期不送達,試圖通過 “無書面依據” 讓申請人無法啟動訴訟,違反《行政複議法》第七條 “保障公民救濟權利” 的立法目的,屬於 “濫用行政職權、惡意拖延程序”,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七十六條,複議機關應制發行政複議意見書,責令其糾正該違法情形;

(五)被申請人顛倒責任主體,違法轉嫁自身監管職責

1、法律未創設 “親屬服刑告知義務”: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任何條款要求公民親屬在家庭成員服刑時,必須主動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被申請人擅自將
“親屬服刑告知” 設定為申請人親屬的義務,屬於 “法外增設義務”,違反行政法治原則,該主張本身違法無效。

2、被申請人負有法定監管職責卻未履行: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有每年對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資格核查、動態監管法定職責。其完全可以通過與司法機關、監獄管理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主動獲取服刑人員信息,而非將監管責任強加給申請人親屬。被申請人未履行主動核查義務,卻反過來指責申請人親屬
“未履行告知義務”,屬於明顯的責任顛倒、違法轉嫁。

(六)、44號和74號文件不僅缺乏法理支撐,也不具備公平、公正的合理性。

1、養老金體現的是國家義務與個人現付義務的強制性,並非國家恩惠。我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以義務保險為核心。國家、企業與個人按照比例的先行給付規則是法定義務的體現,該保險具有強制性。由被保險人組成的受益群體自己承擔部分財務支出的保費負擔規則,達到了減輕國家財務負擔的效果,從而不應該被認為是消極國家給付的受惠人。而國家則承擔公法上的強制給付義務,其目的是實現對被保險人年老後的生存提供保障。因為養老金給付也是國家給付義務的體現,並非國家單方施惠行為。同時,基本養老保險中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均與勞動所得有密切關係,養老金中個人賬戶的設置因為以個人先行交付為前提,使得養老金還具有財產價值。《憲法》明確規定: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2、《社會保險法》的核心功能在於通過繳納保費為被保險人提供對抗社會風險的保護。養老金是公民應對年老風險、維持生活的基本保障。養老金給付是養老保險制度和退休制度的核心內容。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具有基礎性地位,故被稱為基本養老保險,由《社會保險法》予以規定。

服刑人員並未喪失公民資格,不應被排除在我國基本社會保險保障範疇。《社會保險法》也未規定已退休的服刑人員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等條款。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權益,是違背《社會保險法》及社會保險全覆蓋之價值理念的。法無授權不可為!

3、懲罰性剝奪養老金無《刑法》依據。社保部門剝奪當事人養老金權益是基於當事人存在服刑的事實。而《刑法》32條規定了我國刑罰種類,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作為補充主刑適用的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三種。從《刑法》規定來看,並沒有剝奪或限制公民社會保險權之規定,申請人的判決書上也沒有剝奪養老金待遇的附加刑。刑罰是對違反刑法規定的犯罪人予以懲罰,應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的原則。故社保部門無權對申請人進行刑罰之外的懲罰性剝奪,其行為違法。

四、申辯請求

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停發、下調申請人養老金待遇,取消2025年的調資資格的行政行為違法;

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立即恢復申請人依法應當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

3、依法責令被申請人補發自 2025 7 月起未發、少發的全部養老金,並按同期 LPR 標準支付延遲履行利息;

4、依法審查並確認 44 號文件、74 號文件違法無效,不得作為認定被申請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並建議制定機關立即廢止;

5、撤銷被申請人《退回多領養老保險待遇告知書》,駁回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退回所謂 “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的全部主張

6、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次行政複議的全部相關費用。

五、 法律依據

1、 《行政複議程序規定》:行政行為需書面作出並送達,無書面決定的行政行為不成立,申請人無履行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四十八條:被申請人應 10 日內提交答覆及證據,否則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複議機關應對違法依據進行處理,停止違法條款執行;

◎第六十二條:普通程序複議應 60 日內作出決定,保障申請人權益;

◎第七十六條:複議機關可制發意見書,糾正被申請人違法行政;

3、《關於 2025 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明確 2025 年退休人員養老金普調 2%,應保障符合條件人員的調整權益;

4、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無
“服刑停發” 例外;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5、《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制定規章。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6、《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八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7、《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 號):“行政規範性文件應註明有效期,一般不超過 5 年,標註‘暫行’‘試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 3 年。”

8、《社會保險經辦條例》第二十五條:“個人出現國家規定的停止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待遇享受人員或者其親屬應當自相關情形發生之日起 20 個工作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實後應當停止發放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9、《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全面取消領取社會保險待遇資格集中認證的通知》(人社廳發〔201854 號):“全面取消集中認證後,各地要構建以信息比對為主、自助認證為輔、社會化服務兜底的認證服務新模式……
通過數據比對確認符合領取待遇資格的,無需參保人員再進行現場認證……”

六、 被申請人應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申請人(高郵市社保中心)對其停發、下調申請人養老金的行政行為負有全部舉證責任。

社保中心應遞交如下證據:

1、“服刑屬於法定停發養老金”的合法依據(注:44號、74號違法,不算合法依據);

2、申請人及親屬“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

3、被申請人“已履行主動核查資格認證”的證據;
 

4、“停發、下調前已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

以及申請人的養老保險繳費記錄、歷年領取養老金記錄、歷年資格認證記錄、被申請人是否履行主動核查義務的記錄等,均由被申請人掌握,申請人客觀上無法收集。現申請人明確要求被申請人提交上述全部證據,若被申請人未能提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主張的“違規領取等”事實不能成立。

附件:

1、申請人身份證明複印件(身份證);

2、申請人被被申請人非法剝奪養老金待遇的銀行流水;

3、被申請人《複議答覆書》複印件;

4、江都區法院筆錄(證明告知書不能直接起訴,需先行政複議)

此致

高郵市人民政府

申辯人:徐秦

申辯日期:2025 12

(注:鑒於申請人已向貴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聽證會,現補充書面申辯意見,作為聽證會陳述的書面依據)

另附:《補充行政複議請求申請書》

文章來源:維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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