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四, 1 1 月

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公安副所长戴沣殴打报案50天无音讯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51231日,本网获悉: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被公安副所长戴沣殴打报案50天无音讯。

20251027日下午,沈爱斌陪锡山区东亭街道维权人士浦兴娣到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东亭派出所索要1011日的传唤证时,在东亭派出所大厅,先被副所长戴沣抢走手机,然后被戴沣叫来的一群不明身份人员推搡,在沈爱斌准备离开时,突然遭到殴打袭击,顿时血流满面,由120立即送到无锡市江南大学附属医院南院抢救,经检查诊断伤势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鼻骨移位。

由于“双侧鼻骨骨折”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锡市公安局内的个别司法败类,为了帮助戴沣掩盖故意伤害罪刑事责任,竟然将沈爱斌被殴打的经过恶意歪曲为沈爱斌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立即刑事立案,并将沈爱斌抓捕,先刑事拘留30天,再对沈爱斌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0251031日将沈爱斌刑事拘留到无锡市看守所后,沈爱斌立即写刑事报案信,指控戴沣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滥用职权罪,要求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无锡市监察委依职权确定管辖权后,依法受理、立案查处。

20251110日上午10时许,在无锡市看守所105监室门口,沈爱斌将《刑事报案信》(见附件)交给了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邵宁主任,但直到1231日,沈爱斌均未收到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和无锡市监察委任一部门作出的接受、审查、立案等程序性告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规定,对于报案必须立即接受、登记、审查,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告知报案人;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移送主管机关,并告知报案人。

沈爱斌在东亭派出所大厅被戴沣指使人员殴打,派出所大厅有全程监控,派出所院内也有监控,殴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应当属于案情简单类案件,主管机关应当早已审查立案并告知沈爱斌,可沈爱斌至今未收到任何机关的告知,沈爱斌递交的《刑事报案信》如石沉大海,这明显构成渎职。

本网希望中共无锡市委书记杜小刚、市长蒋峰,市委政法委书记周常青高度关注此案,责令市监察委、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立即确定管辖权,依法受理、审查、立案,并将相关程序性事项及时告知报案人。

文章来源: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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