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機示意圖,與本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林宜樟攝)
嘉義縣廖姓女子以300元代價將申辦的行動電話門號賣給詐騙集團,導致黃姓女子被騙走高達1397萬元;黃女提出民事求償,法官認定廖女出售門號給詐團的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共同原因,日前判決廖女須全額賠償1397萬元。
判決書指出,廖女於2024年8月10日下午到嘉義縣民雄鄉電信直營店申辦門號SIM卡後,以300元代價將門號出售給一名自稱「庄中信」的詐騙集團成員。
該詐騙集團取得門號後,以此門號作為詐騙聯絡工具,8月19日假冒警察及金管會人員撥打電話給黃女,謊稱其銀行帳戶涉及洗錢,需配合偵辦,黃女信以為真,在短短2個月內,陸續匯款共計1397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該帳戶資金遭詐騙集團提領一空。
廖女在刑事部分被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判處拘役50日,民事庭部分法官認為,廖女雖未加入詐騙集團,直接參与詐騙過程,但她提供的門號對詐騙集團犯罪有所幫助,屬共同不法侵害黃女財產權,應對黃女受損害負共同侵權行為人責任。
法官認為,縱使各行為人之間無意思聯絡存在,只要各個加害行為是造成損害的共同原因,及應各自成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加害行為對損害結果原因力大小,並不能減免加害人的責任。
廖女僅獲利300元,但卻造成黃女被詐騙1397萬元,產生重大損失,生活受重大影響,應對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判賠1397萬元,從今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年息5%利息,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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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自由時報